(三)爱的原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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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(三)爱的原则 恩格斯在《家庭·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》中曾指出:“对于性交关系的评价,产生了一种新的道德标准,即不仅要问:它是结婚的还是私通的,而且要问:是不是由于爱情、由于相互的爱而发生的?”

  性道德的标准,只有自愿和无伤是远远不够的,在人类社会中区别于动物性的活动,就在于人类具有超乎于动物界的思想与情感,因之在性活动中具有对异性的、尤其对特定的“某一个”异性的爱情,就成为人类性道德的重要原则。

  单纯的“自愿”,可能是没有爱情的自愿。卖淫与嫖妓,双方均出于自愿,但这是不符合人类性道德原则的性行为。出于某种原因,如抵偿债务、报恩,或为了某种不正当的目的,也是在“自愿”基础上,也谈不上爱情,是不道德的。

  单纯的“无伤”,在缺乏性爱的性行为中,尽管没有造成明显的伤害,然而这只是一种低级的、冲动型的、没有真正情爱的性行为而已。

  只有具有爱情的性行为,才符合性道德原则。性爱不是单指性交,它是性行为中躯体的感受与心理的感觉有机的融合。为求单纯肉体上的一夜之欢的性交,很难说是存在着什么性爱的,只是为了满足性欲而已。

     编辑:阳阳

 

 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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